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鲁民二终字第3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中兴建筑安装集团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符山镇。
法定代表人:季书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学军,山东衡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建萍,农民。
原审
被告:潍坊市潍城区符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符山镇。
法定代表人:李金玉,镇长。
原审
被告:滩坊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季书斌,总经理。
上诉人潍坊中兴建筑安装集团公司,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潍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潍坊中兴建筑安装集团公司于200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潍坊中兴建筑安装集团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潍坊中兴建筑安装集团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7262元,减半收取8631元,由潍坊中兴建筑安装集团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延华
代理
审判员 程卫华
代理
审判员 安景黎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石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