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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鲁民二终字第350号

徐建萍与潍坊中兴建筑安装集团公司、潍坊市潍城区符山镇人民政府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4-12-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潍坊中兴建筑安装集团公司,徐建萍,潍坊市潍城区符山镇人民政府,滩坊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鲁民二终字第3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中兴建筑安装集团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符山镇。

法定代表人:季书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学军,山东衡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建萍,农民。

原审

被告:潍坊市潍城区符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符山镇。

法定代表人:李金玉,镇长。

原审

被告:滩坊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季书斌,总经理。

上诉人潍坊中兴建筑安装集团公司,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潍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潍坊中兴建筑安装集团公司于200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潍坊中兴建筑安装集团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潍坊中兴建筑安装集团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7262元,减半收取8631元,由潍坊中兴建筑安装集团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延华

代理

审判员  程卫华

代理

审判员  安景黎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石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