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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吴民二初字第0653号

653苏州工业园区七星电子有限公司与苏州明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4-12-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七星电子有限公司,苏州明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吴民二初字第0653号原告(反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七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跨塘镇北路38号。法定代表人陆少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军,该公司员工。被告(反诉原告)苏州明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石湖西路125号。法定代表人胡晓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军、丁奕,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苏州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七星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苏州明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均以庭外和解达成协议为由,于2004年12月13日同时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七星电子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苏州明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57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6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薛成荣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钱 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