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法执字第12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西安新城支行,住所地西安市南新街**号。法定代表人陈国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田少荣,陕西金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潘长龙,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天乙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关三合新村天乙大厦306房间。法定代表人刘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西安新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潘长龙、陕西天乙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公证处(2004)西证执字第231号执行证书、(2002)西证经字第20217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潘长龙、陕西天乙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于200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尚未受偿的借款本金1295632.27元、利息49737.82元(利息计至2004年8月20日)及执行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4)新法执字第128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舒四来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杨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