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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新法执字第1281号

中国建设银行西安新城支行与潘长龙、陕西天乙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4-12-0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西安新城支行,潘长龙,陕西天乙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法执字第12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西安新城支行,住所地西安市南新街**号。法定代表人陈国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田少荣,陕西金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潘长龙,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天乙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关三合新村天乙大厦306房间。法定代表人刘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西安新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潘长龙、陕西天乙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公证处(2004)西证执字第231号执行证书、(2002)西证经字第20217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潘长龙、陕西天乙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于200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尚未受偿的借款本金1295632.27元、利息49737.82元(利息计至2004年8月20日)及执行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4)新法执字第128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舒四来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杨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