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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长执字第839号

西安达声新型建材厂与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办北沣村七组排妨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4-12-0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西安达声新型建材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839号申请人西安达声新型建材厂。负责人薛勤虎。负责人薛金虎、薛保举。申请人西安达声新型建村厂与被执行人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北沣衬七组排妨赔偿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长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中被劫行人的负责人一直难以找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于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04)长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方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