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33号(2003)长民督字第85号支付令生效后,权利人陕西新星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陕西科纬工贸有限公司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案件款待分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03)长民督字第85号支付令中止执行。待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育民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