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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长执字第36号

浙江暨阳建设集团公司与陕西科纬工贸有限公司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4-12-0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36号(2003)长经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生效后,权利人浙江暨阳建设集团公司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陕西科纬工贸有限公司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案件款待分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03)长经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待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育民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