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496号申请人王治学与被申请人引镇街道办事处西河滩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宅基地款一案,(2003)西民一终字第111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04年4月12日依法申请我院执地。我院于2004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引镇街道办事处西河滩村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三日内履行法定义务,至今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引镇街道办事处西河滩村委会经济困难,无能力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03)西民一终字第111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 华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新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