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8)新法执字第22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合作银行(现变更为西安市商业银行城北支行)与被执行人西安市白马工贸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1997)新法融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1998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西安市白马工贸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于2004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尚未受偿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1421441.63元(利息截止至2004年3月20日)、执行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1998)新法执字第22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童鹏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