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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新法执字第229号

西安市城市合作银行与西安市白马工贸公司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4-11-1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8)新法执字第22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合作银行(现变更为西安市商业银行城北支行)与被执行人西安市白马工贸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1997)新法融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1998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西安市白马工贸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于2004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尚未受偿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1421441.63元(利息截止至2004年3月20日)、执行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1998)新法执字第22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童鹏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