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牟执字第373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商业银行牟平支行与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钟表厂、山东顺正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2月9日作出的(2003)牟民二初字第4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4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申请发放债权凭证。根据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债权凭证发放规定,决定对申请执行人发放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4)牟执字第373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艺忠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杨先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