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牟执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姜召美与被执行人孔庆伟、于萍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2月9日作出的(2003)牟民一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姜召美于2004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押二被执行人鲁F×××××大客车一辆,经评估价值为97470元,双方当事人同意以该价值抵顶给申请人清偿债务。余款因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发放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4)牟执字第286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艺忠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孔凡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