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4)绍刑初字第563号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柯某。2004年6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瓜沥派出所留置盘问,因涉嫌犯盗窃罪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绍兴县看守所。被告人廖某,农民。2004年6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瓜沥派出所留置盘问,因涉嫌犯盗窃罪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绍兴县看守所。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绍县检刑诉(2004)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某、廖某犯盗窃罪,于200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柯某、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4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柯某拨开大门进入绍兴县安昌镇盛陵村董春红家,窃得海能牌电动自行车1辆、厦新A6手机1只,价值1,965元。案发后电动自行车已追回发还了失主;2、2004年5月下旬一天凌晨,被告人柯某、廖某插门进入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渔庄村沈先明家,窃得奔腾阳光牌电动自行车1辆、现金215元,合计价值1,490元;3、2004年5月底6月初一天凌晨,被告人柯某、廖某爬窗进入萧山区瓜沥镇渔庄村陈信云家,窃得摩托罗拉V998型手机1只、佳丽奇牌自行车1辆、现金5元,合计价值335元;4、2004年6月3日凌晨,被告人柯某、廖某翻墙进入绍兴县安昌镇大和村包建国家,窃得现金400元;5、2004年6月9日凌晨,被告人柯某爬窗进入萧山区瓜沥镇渔庄村施伟庆家,窃得潇洒款电动自行车1辆、现金50元,合计价值1,410元。案发后电动自行车已追回发还了失主;6、2004年6月10日凌晨,被告人廖某爬阳台进入萧山区瓜沥镇运西村俞仁泉家,窃得现金30元。被告人柯某所窃财物合计价值5,600元;被告人廖某所窃财物合计价值2,255元。2004年6月11日凌晨,公安人员根据线索将二被告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柯某、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沈先明、陈信云、包建国、施伟庆、俞仁泉、董春红的陈述,沈月弟、沈国庆、李江的证言,抓获经过说明,作案地点辨认说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及部分赃物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二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均可予酌情从轻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柯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四年六月十二日起至
二○○五年十二月十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四年六月十二日起至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刁学伟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