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481号原告解芳与被告陕西科纬工贸有限公司返回押金一案,业经(2004)长民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不履行。权利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之财产已被整体拍卖,所收款项正在分配当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4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04)长民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育民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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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芳与陕西科纬工贸有限公司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481号原告解芳与被告陕西科纬工贸有限公司返回押金一案,业经(2004)长民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不履行。权利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之财产已被整体拍卖,所收款项正在分配当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4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04)长民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育民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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