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4)长执字第481号

解芳与陕西科纬工贸有限公司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4-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481号原告解芳与被告陕西科纬工贸有限公司返回押金一案,业经(2004)长民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不履行。权利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之财产已被整体拍卖,所收款项正在分配当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4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04)长民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育民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