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2346号原告史自更,男,196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刘海涛,男,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秀兰,女,193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新城区新联五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崔保生,男,195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导航研究所职工。(系高秀兰之子)在本院审理原告史自更与被告高秀兰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史自更于200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自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史自更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钰
二〇〇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赖峰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