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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新民初字第2233号

原告徐爱清与被告西安汽缸床厂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4-09-2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爱清,西安汽缸床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2233号

原告:徐爱清,女,192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西安汽缸床厂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周锐,男,西安市新城区西一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汽缸床厂,住所地西安市纱厂东街南窑地12号。

法定代表人:蔡涤新,厂长。

委托代理人:赵西安,男,195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副厂长。

委托代理人:崔梦林,女,195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工会主席。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爱清与被告西安汽缸床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爱清于2004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爱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西安汽缸床厂负担。

审 判 长  韦 东

代理

审判员  闫保卫

代理

审判员  高俊岗

代理

审判员  王新权

代理

审判员  吉英鸽

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曙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