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吴民二初字第484号原告江苏省电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三香路182号。代表人李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志强、顾中华,苏州市平江区平江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建青,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吴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电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被告陈建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4年9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应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电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薛成荣
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顾建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