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493号(2003)长民初字第1881号民事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王堪峰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义务人杨汉启(19X年X月X日生)年龄大,需要子女赡养,家中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03)长民初字第1881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待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张育民执行员 陈正宜
二〇〇四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新民 来源:
王堪峰与杨汉启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493号(2003)长民初字第1881号民事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王堪峰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义务人杨汉启(19X年X月X日生)年龄大,需要子女赡养,家中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03)长民初字第1881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待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张育民执行员 陈正宜
二〇〇四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新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