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鼓民初字第431号
原告:程大春。
被告:张书勤。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大春诉被告张书勤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4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大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爱华
二〇〇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景茹 关注公众号“”
程大春与张书勤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鼓民初字第431号
原告:程大春。
被告:张书勤。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大春诉被告张书勤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4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大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爱华
二〇〇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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