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2120号原告西安赛福建筑安装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科技产业园东兴科技大厦。法定代表人任俊安,总经理。被告陕西省第十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公园北路北口。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赛福建筑安装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省第十一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赛福建筑安装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996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杨海涛
二〇〇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赖峰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