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4)新法执字第1138-2号

西安东方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4-08-2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西安东方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法执字第1138-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东方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幸福南路**。

法定代表人:才长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恩礼,男,该公司财务部副部长。

被执行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建工路**。

法定代表人:许宗林,该公司董事长。西安东方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6月21日作出的(2003)新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东方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于200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执行的期限内未按判决内容履行。本院于2004年1月18日及2004年2月27日依法扣押了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陕AHXX**号帕萨特小轿车壹辆及陕VXXX**号宝马轿车壹辆,并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33万元。2004年4月12日,我院依法委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陕AHXX**号帕萨特及宝马小轿车进行拍卖,拍卖33万成交,买受人为西安东方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拍卖机构在扣除佣金16500元后,已将313500元拍卖价款汇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陕AHXX**号帕萨特及陕VXXX**号宝马轿车归西安东方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人  吴建平

二〇〇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