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安执一字第0142号申请执行人郑某,男,194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4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郑某、郑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3日作出(2002)安民柏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某、郑某某于2003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某长期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02)安民柏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〇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孟继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