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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安执一字第0142号

郑某、郑某某与陈某某返还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4-08-2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某,郑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安执一字第0142号申请执行人郑某,男,194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4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郑某、郑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3日作出(2002)安民柏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某、郑某某于2003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某长期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02)安民柏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〇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孟继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