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367号(2004)长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生效后,权利人赵菊兰申请执行,执行中义务人雷惠东到处藏匿,抗拒执行,逃避义务。其家中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04)长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待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育民
二〇〇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新民 关注公众号“”
赵菊兰与雷惠东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367号(2004)长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生效后,权利人赵菊兰申请执行,执行中义务人雷惠东到处藏匿,抗拒执行,逃避义务。其家中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04)长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待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育民
二〇〇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新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