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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长执字第367号

赵菊兰与雷惠东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4-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367号(2004)长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生效后,权利人赵菊兰申请执行,执行中义务人雷惠东到处藏匿,抗拒执行,逃避义务。其家中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04)长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待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育民

二〇〇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新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