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吴民二初字第406号原告苏州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苏虞公路20号。法定代表人郭伟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洪、刘陆平,江苏苏州邵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华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横泾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横泾镇木东公路18号。代表人吴连元,经理。被告江苏华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宝带东路194号。法定代表人范荣,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横泾分公司、江苏华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4年8月16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已自行解决,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71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合计人民币59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薛成荣
二〇〇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顾建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