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并民初字第226号原告佛山市天艺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唐园中街3号二楼A座。法定代表人简志雄,经理。被告周玉海,太原市迎泽区如意电器商行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天艺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玉海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天艺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于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天艺音像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天艺音像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8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佛山市天艺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负担405元。
审 判 长 景铜柱
代理
审判员 张忠强
代理
审判员 李翠萍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