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1958号
原告:西安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纬二十八街158号。
法定代表人:陈平,总裁。
委托代理人:刘建玺,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科职员。
被告:沈宏,男,1975年11���21日出生,汉族,陕西华松电子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沈长庆,男,194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中国燕兴西北公司退职职工。
委托代理人:姚虎,男,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
原告西安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诉称,2004年6月13日,原告单位员工梁峰超误将货物送至陕西华松电子有限公司,被告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在明知自己不是接收人的情况下仍将货物签收。现要求被告返还货物或赔偿货物损失4200元。
本院认为,被告系陕西华松电子有限公司员工,并负责手机的售后服务及对需维修的手机及其配件进行收发。因此被告在原告送货单上的签名应属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应当由陕西华松电子有限公司承担。庭审中,原告不同意变更被告为陕西华松电���有限公司,亦不同意追加陕西华松电子有限公司为本案当事人。故可以视为被告不是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178元由原告承担5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王新权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