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法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李剑峰,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德力西集团陕西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力西电器公司),住所地本���西五路26号。法定代表人冯银祥,董事长。李剑峰与德力西电器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3)新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剑峰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企业已不存在,且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权利人李剑峰对其未受偿的3.5万元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权利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4)新法执字第1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九红
二〇〇四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夏晓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