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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新法执字第143号

李剑峰与德力西电器公司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4-08-0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剑峰,德力西集团陕西电器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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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法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李剑峰,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德力西集团陕西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力西电器公司),住所地本���西五路26号。法定代表人冯银祥,董事长。李剑峰与德力西电器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3)新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剑峰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企业已不存在,且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权利人李剑峰对其未受偿的3.5万元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权利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4)新法执字第1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九红

二〇〇四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夏晓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