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4)新民初字第838号
原告:西安市教育局,住所地:西安市北院门159号。
法定代表人:李尚俭,局长。
委托代理人:许小平,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出庭)。
委托代理人:任强,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平,男,192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文理学院离休教师。
委托代理人:易先彩,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
原告西安市教育局与被告董平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市教育局之委托代理人任强、被告董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易先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市教育局诉称,原、被告是西安市后宰门第八十九中学教职工住宅楼一单元一层3号房屋所有权的共有人,被告在未经共有人(西安市教育���)的同意,擅自破坏了该房的原有结构,将原先临街的窗户拆除后改开成门,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房变成营业用房向外出租,对整个楼造成安全隐患。经多次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将该房屋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董平辩称,将西安市后宰门第八十九中学教职工住宅楼1单元1层3号房屋临街窗户拆除改开成门,把住宅用房变为营业用房对外出租是经原告默许的,且在1998年7月改变该住房用途时,已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并得到批准后,方向外出租的。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已过了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之诉。
经审理查明,1993年12月29日被告在原告组织的公房改革过程中,以标准价购买了西安市后宰门第八十九中学教职工住宅楼一单元一层3号房屋的部分产权。1998年7月5日被告向西安市新城区西五路街道办事处城建科申请,将西安市后宰门第八十九中学教职工住宅楼一单元一层3号住宅改为门面房,作为营业用房,得到了西安市新城区西五路街道办事处城管科的同意。此后,被告将西安市后宰门第八十九中学教职工住宅楼1单元1层3号房屋临街窗户拆除改开成门,将住宅用房改为营业用房对外出租。2001年7月2日,西安市后宰门第八十九中学教职工住宅楼被西安市房屋安全鉴定服务中心鉴定为属危旧房屋,建议拆除重建。为了该楼住户的安全,原告于2004年3月4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将西安市后宰门第八十九中学教职工住宅楼一单元一层3号房屋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以上事实,有西安市教育系统直属学校和事业单位住房专用收款收据及公有住房售房分户价格表、西安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被告得到西安市新城区西五路街道办事处城管科同意的申请和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对危旧房屋需要拆改结构时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的安全,以达到居住和使用的安全条件。原、被告作为西安市后宰门第八十九中学教职工住宅楼一单元一层3号房屋产权共有人,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以该栋楼房系危旧楼和保证广大住户安全为由,要求被告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改变房屋结构及用途时,得到了西安市新城区西五路街道办事处城管科的同意,住宅房屋的拆改结构不属于政府部门城管科管理的职责范围,故本院对被告辩称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董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西安市后宰门第八十九中学教职工住宅楼1单元1层3号房屋恢复原状(拆除临街房门,恢复临街墙体及窗户)。案件受理费300元,有被告董平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值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文涛
代理
审判员 闫保卫
代理
审判员 高俊岗
二〇〇四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周曙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