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127号原告魏建凯与被告王洪林、温富明租赁费、赔偿损失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西中法民一终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王洪林支付魏建凯租赁费、材料损坏折价8996.38元,温富明支付魏建凯租赁费、材料损坏折价费20991.55元,双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两被告未履行义务,权利人魏建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变明,被执行人温富明在一、二审期间下落不明,该案缺席进行了审理,被告王洪林在执行中长期在外,下落不明,且两被告家中亦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西中法民一终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
二〇〇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选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