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4)吴民二初字第349-1号

349苏州市吴中区迅裕针织漂染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美亚欧毛衫织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4-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州市吴中区迅裕针织漂染有限公司,苏州市美亚欧毛衫织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吴民二初字第349-1号原告苏州市吴中区迅裕针织漂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甫澄北路11号。法定代表人王伟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静刚,江苏苏州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美亚欧毛衫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枫津路。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仇建达,江苏苏州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俊,江苏苏州拙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吴中区迅裕针织漂染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美亚欧毛衫织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4年8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已自行解决,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吴中区迅裕针织漂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合计人民币3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薛成荣

二〇〇四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顾建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