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吴民二初字第387-1号原告华新金猫水泥(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春西路新加花园12幢302室。法定代表人李叶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军,江苏苏州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火男,该公司职员。被告苏州三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南环大桥南堍。法定代表人廖为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新金猫水泥(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三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4年8月2日以被告已支付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已自行解决,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新金猫水泥(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22元、财产保全费2970元,合计人民币77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薛成荣
二〇〇四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顾建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