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436号原告袁春涛,男,汉族,1978年9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被告丁会莲,女,36岁,住西安市。
原告袁春涛与被告丁会莲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2005年8月1日原告以其工作调动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春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6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石丽屏
二〇〇四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马 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