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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绍民催字第29号

浙江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陈永根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4-06-15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浙江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4)绍民催字第29号申请人浙江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马鞍镇。法定代表人陈永根,董事长。申请人浙江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4年4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号为00453417,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为绍兴县越马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帐号51×××12,收款人为浙江远东新聚脂有限公司,帐号01×××03,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绍兴县支行,出票日期为2003年12月17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董钱江

审判员  洪震兴

审判员  鲁国强

二〇〇四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