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1229号原告刘亮,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刘耀利,男,195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毛加兴,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鸣,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体育开发中心,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五路**。法定代表人许西薇,主任。被告陕西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北路**法定代表人边兆峰,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亮与被告西安市体育开发中心、陕西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兑付奖金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亮于2004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亮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5元由被告西安市体育开发中心承担。
审 判 长 刘会利
审 判 员 杨 睿
代理
审判员 薛江明二00四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千鲜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