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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长执字第230号

刘亚民与苗利利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4-06-0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刘亚民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3)长民初字第148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4年1月15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苗利利现下落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3)长民初字第148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陈正宜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