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法执字223号申请人朱光平,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钢厂家属��**号楼**号。被申请人西安城苑房地产实业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大街26号。法定代理人王德礼,经理。朱光平与西安城苑房地产实业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1月14日做出的(2003)新民初字第18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光平已于200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朱光平自愿申请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4)新法执字第223号案件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评
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