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221号申请人刑适敏,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陕重厂家属院。被申请人西安城苑房地产实业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大街26号。法定代表人王德礼,经理。申请人刑适敏与西安城苑房地产实业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1月20日做出的(2003)新民初字第18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0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刑适敏自愿申请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4)新法执字第221号案件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冠南
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永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