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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东商初字第00322号

魏友远与东海县韩湖村扶贫互助社、徐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4-04-08
公开日期
2014-08-06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魏友远,李陈邦,王敏,寇步文,徐敏,李其付,徐相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东商初字第00322号原告魏友远。被告李陈邦。被告王敏。被告寇步文。被告徐敏。被告李其付。被告徐相美。

原告魏友远与被告李陈邦、王敏、寇步文、徐敏、李其付、徐相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单迎霞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该笔借款的出借方为东海县韩湖村扶贫互助社,而非原告魏友远。

本院认为,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原告魏友远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应当由东海县韩湖村扶贫互助社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魏友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单迎霞

二〇〇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