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622号原告康莎莎,女,197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原龙宫伟伟洗浴休闲广场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新鹏,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原龙宫伟伟洗浴休闲广场服务员。委托代理人董婷,女,1976年10月9日出生,原龙宫伟伟洗浴休闲广场员工。被告何翠琼,女,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系西安市新城区伟伟洗浴堂业主。被告西安商贸旅游有限公司龙宫水上乐园,住所地西安市解放路39号。负责人王海保。本院在审理原告康莎莎诉被告何翠琼、西安商贸旅游有限公司龙宫水上乐园拖欠工资纠纷一案中,原告康莎莎于200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莎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莎莎撤回起诉。诉讼费免交。
代理
审判员 代红英
二〇〇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