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1民初301号
原告:樊某某
委托代理人:樊某某
被告:李某某原告樊某某与被告樊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樊某某于2017年2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樊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樊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双平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贺旭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