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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1民初301号

樊某某与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4-01-01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樊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1民初301号

原告:樊某某

委托代理人:樊某某

被告:李某某原告樊某某与被告樊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樊某某于2017年2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樊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樊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双平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贺旭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