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2)郯执字第2448号本院在执行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乐强、杨树芳、杨桂善、王建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桂善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杨桂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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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桂善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2)郯执字第2448号本院在执行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乐强、杨树芳、杨桂善、王建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桂善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杨桂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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