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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新民初字第147号

原告王永与被告陈保安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3-12-2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永,陈保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4)新民初字第147号原告王永,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陈保安,男,1964年3月31日出生。

原告王永与被告陈保安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赵文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永、被告陈保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以审理终结。

原告王永诉称,2002年11月15日被告雇佣原告从事运输,双方约定月工资1500元,现被告拖欠其工资6300元未付,要求被告给付该拖欠工资。

被告陈保安辩称,原告在雇佣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经济损失3950元,原告应负全责,予以赔偿,另原告尚有部分手续未结清,不同意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2002年11月15日,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被告雇佣原告为司机,从事运输工作,月工资1500元。2003年10月4日,被告给原告写借条一份,认可欠原告2003年2月至8月工资6300元,该工资至今未给原告支付。以上事实,有被告给原告写的借条、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未付事实清楚,原告索要该款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辩称要求给其赔偿损失、清结有关手续系另一法律关系,应另行处理,与本案无关,其辩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陈保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王永劳务费6300元。案件受理费260元由陈保安负担(王永原告已预付,陈保安随上款一并付王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文涛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曙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