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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善刑初字第308号

周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3-12-18
公开日期
2018-07-28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3)善刑初字第30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23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吴建胜,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3)善检刑诉字第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于200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3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院。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吴建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8月18日,被告人周某伙同寥金全(在逃)窜至嘉善县魏塘镇西项村西项浜35号,插片入室,窃得人民币130元。2003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周某窜至魏塘镇魏中村沈进华家的10号租房,插片入室,窃得邓某放在枕头里的人民币300元。2003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周某伙同张波(在逃)等七人窜至嘉善县魏塘镇青龙庄(北)46号马某乙的租房内,硬推门入室,窃得“傻瓜”全自动AODAI型照相机一部(价值190元)、“傻瓜”全自动AD—ITP型照相机(价值190元)一部、“东宏”牌密码箱一只(价值268元)、被套一条(价值200元),羊毛衫5件(价值422元)、黑色西服一套(价值75元)、18K镀金项链一根(价值150元)、“光明”牌床单一条(价值62元)、月饼一盒(价值10元)及水果梨4斤(价值8元),总计价值人民币1575元。2003年9月18日下午,被告人周某窜至嘉善县魏塘镇南桥村178号马某甲的租房内,插片入室,窃得人民币121元。2003年9月22日凌晨,被告人周某伙同易锋(在逃)窜至嘉善县魏塘镇南桥小商品市场林某开的超市,用钢筋钳剪断铁栅,钻窗入室,窃得硬币90元,“超霸王”VCD机一台(价值213元),休闲裤9条(价值180元)、发油5瓶(价值35元),袜子10双(价值10元),总计价值人民币52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马某甲、林某、张某、马某乙、邓某、关某的陈述、同案犯冯坤义的供述、被告人周某的交代、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26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一般,是初犯,主观恶性不深,且认罪态度较好,请法庭适用缓刑的意见与法律和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现被告人并已退清大部分赃款,减轻了被害人的损失,故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65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再平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驰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