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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新民初字第243号

原告韦麦霞与被告田根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3-12-1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韦某某,田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243号原告韦某某,女,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田某某,男,1951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某于200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7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杨海涛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赖峰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