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243号原告韦某某,女,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田某某,男,1951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某于200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7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杨海涛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赖峰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