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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阿民初字第18号

刘运成与丁天青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3-12-18
公开日期
2017-02-24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运成,丁天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阿民初字第18号原告刘运成,男。被告丁天青,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运成与被告丁天青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0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宣判前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运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刘运成负担。

审判员  段晓明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多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