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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新法执字第883号

原告胡守明与被告陕西省金政华运输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3-12-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883号原告胡守明与被告陕西省金政华运输有限公司一案,本院(2002)新民初字第11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当事人陕西省金政华运输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胡守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陕西省金政华运输有限公司陕ADXX**神龙富康小轿车过户至胡守明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冠南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夏晓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