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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绍刑初字第524号

周某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3-12-1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诈骗
当事人
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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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3)绍刑初字第524号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居民。因涉嫌犯票据诈骗罪于2003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以涉嫌犯诈骗罪被逮捕。现羁押在绍兴县看守所。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绍县检刑诉字(2003)第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0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1年7月2日,被告人周某通过中国邮政汇款2,150元,向绍兴县柯桥中国轻纺城钱某甲布行购买了里布。同月12日,周某将上述2,150元的中国邮政汇款收据改成14,150元的假邮政汇款收据,传真给钱某甲布行的夏某,要���夏某发布。因夏某未能及时识破,周某骗得价值14,193元的里布6854.7米,并以每米2.90元的价格卖给湖南龙腾工艺服饰有限公司。2002年6月20日,被告人周某再次与钱某甲联系,需购买190T幅宽1.5米的黑色里布7800米,计14,430元,要钱某甲收到中国邮政汇款15,000元的收据传真件后发货。同月24日,周某把一张实际汇款只有50元的中国邮政汇款收据改成15,000元后传真给钱某甲。因钱某甲有所察觉致使周某没有骗得里布。2、2003年4月30日,被告人周某冒名罗某,以预付定金1,000元,并通过中国邮政汇款3,000元,向中国轻纺城东交易区南楼的傅某购买了华达呢布。同年5月9日,周某又把4月30日汇款3,000元的中国邮政汇款收据改成18,000元的假邮政汇款收据传真给傅某要求发货,骗得华达呢布1260米、衬衫布2000.3米,合计价值18,769元。周某将华达呢布和衬衫布分别以每米8.50元和4.20元的价格卖给了罗某和湖南龙腾工艺服饰有限公司。综上,被告人周某利用合同诈骗3次计47,962元,其中既遂2次,骗得布匹价值32,962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未退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钱某甲、魏某、钱某乙、傅某的陈述,证人夏某、王某甲、王某乙、郭某、曾某、罗某的证言,邮政电汇收据、传真件、发货码单、托运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变造汇款票据、冒用他人名义,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后销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二)、(四)项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三年八月十四日起至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周某犯罪所得三万二千九百六十二元予以追缴,发还给钱柏祥一万四千一百九十三元、傅彩娣一万八千七百六十九元(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秦芷江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何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