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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东法执字第158号

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海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3-12-0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东明县农村信用联社,朱海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东法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东明县农村信用联社,住所地东明县。法定代表人赵欣,理事长。被执行人朱海根,男,汉族,住东明县。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朱海根拖欠贷款一案,根据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东经初字第19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朱海根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900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东明县农村信用联社已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东明县农村信用联社撤销执行申请。

二、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02)东经初字第1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卫军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卢建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