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东法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东明县农村信用联社,住所地东明县。法定代表人赵欣,理事长。被执行人朱海根,男,汉族,住东明县。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朱海根拖欠贷款一案,根据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东经初字第19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朱海根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900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东明县农村信用联社已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东明县农村信用联社撤销执行申请。
二、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02)东经初字第1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卫军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卢建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