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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新法执字第1162号

交通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与西安前进商业大厦、西安秋林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3-11-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交通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西安前进商业大厦,西安秋林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1162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住所地西安市案板街16号。负责人程清洁,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前进商业大厦,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凌建刚,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秋林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路北段58号。法定代表人赵乃森,董事长。交通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与西安前进商业大厦、西安秋林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7月11日作出的(2003)新民初字第18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西安前进商业大厦、西安秋林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交通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于200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西安前进商业大厦、西安秋林公司给付欠款2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西安前进商业大厦、西安秋林公司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交通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于200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3)新民初字第185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东荣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