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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新法执字第1008号

交通银行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陕西省国防工业物资供销总公司及陕西新时代(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3-11-1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交通银行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陕西省国防工业物资供销总公司,陕西新时代(集团)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1008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长安中路**号。负责人牛甲荣,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政,女,1980年2月17日出生,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陕西省国防工业物资供销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吉祥路129号。法定代表人武彦超,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新时代(集团)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翠华路107号。法定代表人岳崇五,常务副总经理。交通银行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陕西省国防工业物资供销总公司及陕西新时代(集团)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03年6月23日作出的(2003)新民初字第16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03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3年9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省国防工业物资供销总公司、陕西新时代(集团)公司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于2003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对其尚未受偿的借款50万元及其利息、诉讼费20500元、执行费21730元,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10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吉平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夏晓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