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1066号申请执行人山西省芮城县试压泵厂,住所地山西省芮城县万宝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国政,厂长。委托代理人晋芮萍,女,该厂业务员。被执行人叶皓,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被执行人叶鸣,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山西省芮城县试压泵厂与叶皓、叶鸣欠款一案,本院于2003年3月21日作出的(2003)新民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叶皓、叶鸣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山西省芮城县试压泵厂对其尚未受偿的20000元及诉讼费、诉讼费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权利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106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九红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赵永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