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阿民保第09号申请人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达提,经理。被申请人王相,男。
申请人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供电公司于200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王相所有的停放在阿克塞县红柳沟石棉矿七号山的开拓者50型铲车一台进行查封,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供电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相所有的停放在阿克塞县红柳沟七号山石棉矿的开拓者50型铲车一台。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别尔德汉
二〇〇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 文 波 微信公众号“”